无资质承建工程 诉请利润损失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8-09-24 15:10:18


    9月24日,吉水县法院审结一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认定原告周金红与被告曹云签订的《建筑承包书》无效,判决曹云支付工程款54409元给周金红,驳回周金红要求曹云支付出售用于折抵工程款的房屋利润52498元的诉讼请求。

    2006年9月25日,曹云与周金红签订了一份《建筑承包书》,约定由周金红承包曹云所有的位于吉水县城北门巷138号房屋的改建工程,工程共为七层南北向各七套住房,承包价格为每平方米335元,曹云北向第2、4、5、6、7层五套住房折抵工程款,并分别约定了各套住房的折抵价款。合同签订后,周金红即组织施工。在房屋建到第五层时,周金红因伤害他人被羁押,期间,周金红委托聂某代其管理该工程,而且曹云为此垫付工程款107628元,同时,曹云也将合同中约定给周金红抵偿工程款的北向第5、6层住房出售给他人。因房价上涨,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两套住房的合同约定折抵价与市场价之差为52498元。2007年7、8月间,曹云与周金红均已入住该房屋。该工程的总建筑面积是1198平方米,工程总价款为405886元。为此,品除房屋折抵工程款243848元及垫付款外,周金红要求曹云支付尚欠工程款并返还由曹云擅自出售抵款房屋的利润损失52498元。

    法院认为,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周金红没有相应的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其与曹云签订的《建筑承包书》无效。曹云、周金红双方均未要求对工程进行验收便擅自入住,该建设工程应视为验收合格,周金红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周金红要求曹云支付其出售抵付工程款房屋的利润,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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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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