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传言砍死人 潜逃十年终落网

  发布时间:2008-08-25 16:29:19


    吉水法院网讯 由于听信传言,刘福军伙同他人持械报复,砍死一人砍伤五人。8月2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处刘福军有期徒刑五年。

    1995年12月,吉水县冠山乡禾塘村村民李某与田某两家因宅基地纠纷发生冲突,李妻叶某被打伤,叶某的娘家亲戚十余人得知后,同月14日向田家索要医药费,两方发生争吵,路过的禾塘村村民田和国劝了几句,被叶某的亲戚打了两个耳光,田某的儿子借此去田和国的岳父村上欲将此事告知,途中遇到该村村民曾某,田某的儿子对曾某谎称田和国被叶某的亲戚打得半死,要曾某将此事转告田和国的岳父。田和国的岳父得知此事后,纠集了村上张祖才等几人前往禾塘村,刘福军、刘福友等人得知后,也一同前往,并到肉摊上取来了刀具。刘福军等九人持凶器在前往禾塘村的途中遇到叶某的娘家亲戚,刘福军先持刀砍人,对方见状纷纷逃窜,刘福军等在后紧追,于田间、路边上砍伤几人后,该九人又往村中追击,砍伤叶长根等人。此时,田和国到场说明事由,刘志寿等人方才离开。当晚,叶长根伤情严重,未及抢救已死亡,另有两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案发后,刘福军一直潜逃在外,直至5月22日落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福军轻信传言,伙同他人持械砍人,致一人死亡、五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致死)罪,刘福军在本案中受他人纠集,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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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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