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为家庭生活举债 共同债务夫死妻还

  发布时间:2008-08-07 19:18:54


    8月7日,吉水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周小华偿还原告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万元及其利息,原告享有抵押房产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周小华之夫王海斌(于2006年因交通事故身亡)生前因购买压路机缺乏资金,于2006年1月19日向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至2007年1月10日止,同时周小华与王海斌用其所有的坐落于吉水县城万龙新村56号401室房屋一套为该笔借款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王海斌生前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周小华亦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周小华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享有抵押房产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小华之夫王海斌生前因购买压路机向银行借款,其属于为家庭共同生活而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王海斌已死亡,周小华则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王海斌生前与周小华用其房产为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银行应当享有该房产的抵押担保权。一审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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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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