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替子处分房产无效 索要房款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08-08-07 09:54:49


    8月7日,吉水县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勇忠要求被告娄海云支付尚欠房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4年,刘勇忠向法院起诉要求娄海云偿还借款48万元及其利息并获得支持,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委托江西洪发拍卖公司拍卖娄海云的房屋,刘勇忠之子刘建军将该房屋竞买下来,并随即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刘建军的名下。2007年4月5日,刘勇忠与娄海云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娄海云向刘勇忠支付16万元,刘勇忠则将上述房屋退回给娄海云,并约定次日付10万元后即将房屋过户到娄海云之子娄辉名下,余款娄海云保证在2007年12月20日之前付清给刘勇忠。现刘勇忠依据该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娄海云支付尚欠的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勇忠与娄海云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在另案处理了,本案协议所涉房屋系刘建军所有,如需处分该房产必须征得刘建军的同意,刘勇忠虽是刘建军的父亲,但也不得擅自处分其儿子的房产,刘勇忠与娄海云签订的协议侵犯了刘建军的权益,为此,刘勇忠依据该协议主张的债权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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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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