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 商业保险免赔偿

  发布时间:2008-08-07 09:53:56


    8月7日,江西省吉水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廖长彬死亡赔偿金2.5万元,其余损失5.9万元由被告廖细兔赔偿给原告。

    廖长彬系廖三中之父。2007年11月13日,黄同辉驾驶赣D04646二轮摩托车搭载廖三中从吉水县金滩镇老居村回吉水县城,20时30分在吉水高速公路连线7KM+200M处与从吉安返回新余的被告廖细兔驾驶的赣K21376中型货车相撞,造成黄同辉、廖三中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后,廖细兔驾车逃逸,后被查获。2007年11月22日,吉水县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廖细兔肇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赣K21376车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强制保险死亡赔偿限额为5万元,商业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该交通事故中已造成黄同辉、廖三中两人死亡,且两死者家属均已向法院起诉索赔,为使两案受害人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应由保险公司均分赔偿金额,为此,保险公司应向廖长彬赔偿死亡赔偿金2.5万元。赣K21376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但保险合同已明确规定肇事逃逸的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被告廖细兔应当知道肇事逃逸的后果及免责条款的内容,其仅以保险合同系格式条款主张免责条款无效的理由不足,为此,保险公司就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部分免除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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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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