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服务转由他人提供 降低质量被判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08-08-06 09:37:16


 

    8月6日,吉水县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吉水县易初东方购物广场赔偿原告庞小梅服务费损失1630元,

    2007年,百莲凯美容美体专柜租赁被告吉水县易初东方购物广场场地进行美容美体服务。原告庞小梅在百莲凯美容美体专柜购买了金额为2000元的美容银卡一张,约定由百莲凯美容美体专柜向庞小梅提供面部护理等服务48次。此后,庞小梅在该专柜接受了服务共10次。2008年1月,百莲凯美容美体专柜贴出通告,称租赁合同期满,并在未经庞小梅同意的情况下与吉水吉美色艺馆达成协议,将对庞小梅的美容服务转由吉美色艺馆提供,由其作简单面部护理,并较少了原有服务项目。庞小梅认为百莲凯美容美体专柜涉嫌欺诈,鉴于该专柜经营者已离开吉水,为此,庞小梅要求柜台出租方吉水县易初东方购物广场赔偿服务费损失1630元并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2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吉水县易初东方购物广场将自己的场地租赁给百莲凯美容美体专柜从事美容美体活动,构成租赁合同关系,在租赁期满后,百莲凯美容美体专柜未经原告同意将由其提供的服务转由他人提供,并且降低了服务质量,侵犯了庞小梅的合法权益,鉴于庞小梅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百莲凯美容美体专柜存在服务欺诈,其要求被告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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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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