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林木未办采伐证,擅自采伐构成滥伐林木罪

  发布时间:2008-08-05 18:56:58


 

    采伐自己的林木也需办理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法不容。8月5日,吉水县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罗文昭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2006年5月10日,黄志华等人将其从林权拍卖会上取得的位于吉水县阜田镇村前村委会南巷、店前自然村的“鸡婆岭”、“新禁山”两山场上的林木权转让给了被告人罗文昭。罗文昭取得林权后,即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同年5月起雇请人员采伐山场上的杉树,待树木风干后再搬运下山,至2008年3月20日,被告人罗文昭将两山场的杉木全部采伐完毕。经鉴定,被告人罗文昭采伐林木面积为167亩,采伐立木蓄积1313立方米,出材量为919立方米。2007年12月14日,罗文昭为了办理木材运输证将林木销往江苏川港,补办了立木蓄积448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将约800立方米杉木销往江苏川港。案发后,罗文昭退缴赃款8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文昭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达1313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文昭有自首情节,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陈志坚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