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烧稻草引火灾 投案自首免刑罚

  发布时间:2008-07-23 09:42:20


    燃烧田里稻草太粗心,结果引来一场山林火灾,并为付出了8000元赔偿款。7月1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何春良免予刑事处罚。

    2008年3月5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何春良来到吉水县水南镇高中村委坪上自然村的烂泥湖坑耕种的田里,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火燃烧田里的稻草,在察看无火险后离开了现场。13时许,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余火复燃,并引燃了相邻水南采育林场的烂泥湖山场,烧毁了该山场人造杉树林面积35.5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1.1万元。5月21日,被告人何春良赔偿了水南采育林场经济损失8000元。5月22日,被告人何春良到吉水县森林公安局水南森林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春良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35.5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何春良在案发后自首,积极赔偿受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庭审中自愿认罪,且情节较轻,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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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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