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随妇女抢耳环 流窜作案受重刑

  发布时间:2008-07-23 09:40:48


    两外省男子流窜到吉安市的泰和县、永新县、吉水县等地,专门尾随中老年妇女抢夺耳环。7月1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艳伟、陈新浙有期徒刑六年和四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和4000元。

    2008年2月中旬以来,河南许昌县的李艳伟和浙江省平阳县的陈新浙相约流窜至泰和县、永新县、吉水县城,多次对中老年妇女进行抢夺。每次作案时,二被告人共同寻找目标后由李艳伟望风,陈新浙则趁人不备,抢夺被害人耳朵上佩戴的黄金耳环。2008年3月2日,当二被告人再次伺机在吉水县城艺术广场附近作案时,被巡逻的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黄金耳环十一只,重量为20.7克,经吉水县价格认定中心估价为5589元。李艳伟因涉嫌抢夺罪于2007年7月17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艳伟、陈新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关于抢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艳伟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鉴于二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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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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