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老樟谁属 官民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08-07-23 09:35:21


    7月18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原告曾某叔侄不服被告吉水县某镇人民政府樟木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判决撤销了被告的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2008年4月8日,曾某家旁边的一棵百年老樟被大风刮倒,其所在村村小组召开群众大会,决定将该樟树作价1万余元卖给他人,两原告得知后,向村小组提出该棵樟树系两原告祖上所种,应属于两原告所有,并阻止购买人将樟树运走。4月14日,镇政府派人前来调处,在未通知两原告到场的情况下,做出了樟木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认定樟木属芦陂村小组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山林权属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被告在未通知两原告到场的情况下,未经调解,就做出了权属处理决定,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且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条款不明,因而,作出了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刘四根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