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在吉水县法院主持下,原告宋小明与被告陈招女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由宋小明支付陈招女经济帮助22500元。 陈招女系宋益善的养女,宋小明系宋益善的侄子,宋小明在其10岁时,按农村习俗过继给宋益善。1984年,宋小明与陈招女在养父母的撮合下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男,夫妻感情一般。自1999年以来,夫妻感情开始恶化,为了小孩读书,陈招女带着孩子来到吉水县城租房居住,宋小明则在外做生意或帮别人做工,但经常夜不归宿,俩人在一起也是经常互不理睬;特别是近3年来,宋小明来到省城南昌帮别人开船,宋更是很少回家,也不尽家庭义务。由于俩人感情不好,2008年4月宋小明还与陈招女协商草拟了一份离婚协议,但当时由于经济问题陈招女没有签名同意。
鉴于宋小明与陈招女是在养父母撮合下结婚,现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如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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