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办理贷款 钱虽未经手也要还

  发布时间:2008-07-08 10:46:56


 

    7月4日,吉水县法院审结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周智峰清偿所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吉水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房产(房产证号2746)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查明:周智峰为帮案外人熊荣生筹集开办机砖厂的周转资金,向中国农业银行吉水县支行申请贷款50000元,然后周智峰将贷款申请书及其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2746)交给案外人易宗焕,由其代为向中国农业银行吉水县支行办理借款及抵押担保等手续。1999年1月22日,易宗焕则代周智峰与原告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由周智峰向中国农业银行吉水县支行借款50000元,并以周智峰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2746)提供抵押担保且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取得后,由于该款是准备借给熊荣生,易宗焕即将该款交付给了熊荣生。借款到期后,中国农业银行吉水县支行多次向周智峰催收借款本息,周智峰也在2004年9月7日对该借款作了还款计划。现中国农业银行吉水县支行请求法院判令周智峰偿还借款本息并享有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周智峰则提出借款不是他经手的,他也没有得到银行给付的款项,遂不同意还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智峰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吉水县支行申请贷款,并将贷款申请书及其所有的房产证交由他人的行为表明,其委托他人代理办理贷款手续及以其房产作为其借款担保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且其委托的代理人的行为并未超出代理权限。此外,被告还在事后承诺了还款,因此,被告应对其委托代理人代理借款行为及以其房产为借款抵押担保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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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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