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被狗咬伤致死 法官调解三方言和

  发布时间:2008-06-05 17:47:40


    一小学生在校被狗咬伤后死亡,学生家长将学校和疾病预防中心告上法庭。6月5日,在吉水县人民法院的法官耐心调解下,三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原告裴树喜、谢头英之子裴发根是吉水县金滩镇坑梅村小学的一名学生。2008年3月10日中午13点30分许,裴发根到校后被闯入学校的一只狗咬伤脸部。坑梅小学校长李三芽当即将狗赶跑,并护送裴发根回家,嘱咐家长送裴发根到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当天下午裴发根由其舅父、外婆护送到吉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狂犬疫苗。3月20日老师发现裴发根在上课时精神不佳,遂通知家长接回就医。3月22日原告将裴发根送吉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当日下午裴发根死亡。 

    原告裴树喜、谢头英诉称,被告吉水县金滩小学疏于管理,导致裴发根被狗咬伤,具有过错责任。被告吉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治疗中未按医疗规程治疗,对裴发根死亡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8.97万元。

    被告吉水县金滩小学辩称,原告之子裴发根在坑梅小学被狗咬伤时系中午午休时间,事发时该校老师尽到了职责,及时送其回家,嘱咐家属送孩子去注射疫苗。3月20日,裴发根上课时不舒服,校方又及时通知家长,并嘱咐及时送医院治疗。裴发根被狗咬伤是无法预见的,且在作息时间之外,校方对此不负监护职责,学校老师已经尽到了职责。裴发根的死亡与校方无因果关系,校方不存在过错责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吉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辩称,原告之子裴发根在我中心注射疫苗时,工作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为其注射疫苗,本疾控中心不具备注射血清的条件,已经及时告知去吉安市疾控中心注射血清。裴发根死亡后在吉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开具了疾病证明书,但该证明书并非法定死亡证明书,也没有明确死因为狂犬病。因而本疾控中心不负任何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的法官耐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金滩小学自愿赔偿原告裴树喜、谢头英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被告吉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愿补偿给原告裴树喜、谢头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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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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