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母将自己的一套住房给女儿女婿居住,没想到女儿女婿私自将住房卖给他人,岳母以未经其同意且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在吉水法官的耐心调解下,5月23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被告袁经泉、陈菊英夫妇在1997年通过单位房改的方式取得位于吉水县文峰镇中文峰路95号一单元二楼房屋的所有权。后被告袁经泉夫妇在县城另建私房一处,就将该房屋让与其女儿袁春萍、女婿曾志炳夫妇居住。1999年,袁春萍、曾志炳夫妇未经过被告袁经泉夫妇同意,将该住房卖给原告李其垒、李芳夫妇,双方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袁春萍、曾志炳代替被告夫妇在协议上签字。该协议约定:房屋总价款2.67万元,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清房款;付清房款后将被告持有的房产证交由原告;如需办理过户手续由原告自行办理,并负担过户费用;协议签字后即将房屋交由原告使用。签订协议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袁春萍、曾志炳也将房屋交由原告使用,并交付了房屋产权证。原告取得房屋后即搬入该房居住至今,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7年原告要求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考虑到被告年事已高,请房产交易所工作人员上门让被告签字。原告带领房产交易所工作人员到被告家办理产权转移签字手续时,被告袁经泉同意配合办理,当即签了字。被告陈菊英以卖房时是其女儿、女婿签的字,而且目前房子涨价为由拒不签字,致使原告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在审理过程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耐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被告袁经泉、陈菊英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的义务;原告李其垒、李芳自愿补偿袁经泉、陈菊英房款3000元。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