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向好友借款6万元,妻子以对该借款不知晓为由拒绝偿还。5月2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罗毛秀应偿还原告潘兆荣借款6万元。 原告潘兆荣与被告罗毛秀的丈夫刘三珠生前是朋友关系。2007年9月2日,刘三珠向原告潘兆荣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潘兆荣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本月15日以前还清)。2007年9月2日,刘三珠”。2007年9月26日,刘三珠又向原告潘兆荣借款4.5万元,并出具《借条》,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潘兆荣现金人民币肆万伍仟元。今借人:刘三珠,2007年9月26日”。2008年3月8日,刘三珠意外死亡。
原告潘兆荣诉称,被告罗毛秀的丈夫刘三珠生前因承建工程购买钢筋需要资金,向我要求借款,我出于朋友之情,便答应了他。为此,刘三珠在2007年9月2日出具《借条》,向我借款1.5万元;2007年9月26日,刘三珠因承建商品房工程急需资金周转,又向我借款4.5万元,并出具《借条》,还承诺我在购买其所建的一套商品房时,每平方米可享受100元的优惠,但该承诺并未实现。由于刘三珠生前与被告罗毛秀是多年的夫妻关系,而该债务是用于家庭正常经营活动,因此被告罗毛秀应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罗毛秀辩称,我与刘三珠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其经济收支是由我经手管理,刘三珠不可能不经过我而向潘兆荣借这笔款,且刘三珠生前并没有向我说过欠潘兆荣借款的事,我对此并不知情。刘三珠在2008年3月8日意外死亡后,原告潘兆荣才起诉,要求我归还上列借款。即使上列借款是真实的,也因刘三珠生前有赌博恶习,潘兆荣借款给刘三珠是用于赌博,这是刘三珠个人所欠的债务,与我无关,依法不予偿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三珠在与罗毛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用于家庭正常经营开支所欠原告借款6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刘三珠已去世的情况下,该债务依法应由被告罗毛秀承担偿还义务。罗毛秀认为该债务是刘三珠个人所欠且为刘三珠赌博所欠之债,因罗毛秀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故对其辩解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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