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不善转包山场 “一女二嫁”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08-05-27 17:09:28


    因经营不善,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山场经营权先后转包给两方当事人。5月2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份转包合同均无效。

    2006年2月,被告董凌中标承包了吉水县白水镇横川村韶井村小组一块湿地松林木,承包费为2.25万元,期限为15年。后因自己无力经营,董凌未经过村小组同意,与原告张新剑签订了一份转让合同,将该山场的经营权转让给张新剑承包经营,转让费2.4万元。同年3月30日,董凌未经村小组和张新剑同意,又与第三人刘春光又签订了一份转让合同,将该山场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刘春光经营,转让费为2.56万元。因张新剑与刘春光就承包权问题发生争执,张新剑向法院起诉。 

    原告张新剑诉称,被告董凌以2.4万元将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了我,并签订了转让合同书,我也支付了承包费。后来董凌又将其合同重复转让给了第三人刘春光。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同一合同不能转让给两方,两方签订属重复合同,后重签合同的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故请求依法确认被告董凌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

    被告董凌辩称,2006年初,我从村小组中标获得山场经营权后,一时拿不出钱来,便将该山场的经营权以2.4万元转让给原告张新剑经营。后我又将该山场经营权以2.56万元转让给了第三人刘春光经营。原告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后,我劝说过他们双方,要求其中一方退出经营未果,请法院依法判决。

    第三人刘春光述称,被告董凌与村小组签订山林承包合同后,将林木经营权以2.56万元转让给了我,并签订了转让合同。2006年底,我请人抚育林木时,原告张新剑未曾来交涉过,被告董凌表示其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假合同,原告也没有表示异议。我持有被告与村小组签订的原始承包合同,故我与被告签订的转让合同是有效的,请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转包合同无效,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认为,吉水县白水镇横川村委会韶井村小组与被告董凌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因被告董凌与原告张新剑和第三人刘春光签订转让合同时未经过发包方韶井村小组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故被告与原告及第三人签订的两份转让合同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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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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