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厂取土留下水坑顽童戏水不幸身亡 监护人担主责

发布时间:2008-04-18 00:00:00


    4月11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刘信忠、吉水县文峰镇下边村各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王增强共3.2万元。

    1995年3月,被告下边村将其一块荒山发包给他人开办砖窑厂,并同意就地取土烧砖。2006年始,被告刘信忠经营该砖窑厂。因多年取土烧砖,逐渐形成了一个大水坑。2007年8月8日,原告之子王某(12岁)在该水坑中洗澡,不幸溺水身亡。原告认为,其子溺水身亡虽有自身原因,但被告方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6.6万元。而被告方则认为王某之死是其本人戏水所致,原告未尽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信忠经营砖窑厂期间,在水坑周围未设置安全保障设施和警示标志,被告下边村作为砖窑厂土地所有权人收取了土地承包费,但没有对砖窑厂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督促、检查,均存在一定过错,对王某的死亡,两被告应负次要责任,各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之子系未成年人,暑假期间,其无人陪同便在具有安全隐患的大水坑戏水,导致溺水身亡,原告未尽监护之责,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彭 箭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