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伤人 获刑还得赔偿

  发布时间:2008-04-14 15:59:19


    吉水法院网讯  4月14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刘某、易某、周某、段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其监护人要共同赔偿受害人王某各种费用的80%共计3.49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27日晚上,吉水县阜田镇的段某等人与时为吉水中学高一年级学生王某等人在吉水县城南工业区小水库边发生斗殴。打斗中,王某用砖头砸伤段某头部。同月30日晚,段某、刘某、易某、周某等人发现王某与人在该县城南一饭店内,便持刀冲入店内将王某右肩、腰部及双手等多处砍伤。王某随后被人送往医院抢救,共用去医疗费4086.30元。2008年2月26日,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确认,王某左环指末节缺失,右第二掌骨骨折,综合评定为伤残九级,轻伤乙级。事后,刘某、易某、周某、段某先后被吉水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易某、周某、段某因寻衅滋事致原告王某身体受到伤害,其行为不仅已触犯刑律,应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四被告实施伤害他人行为时尚未成年,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鉴于本案中原告对事件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依法可减轻被告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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