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宣判一起非法传销案

  发布时间:2008-04-02 15:17:01


    4月1日,吉水县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福建有期徒刑3年,判处被告人王群河、胡志勇、习爱民、毛小润2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缓刑2年零6个月至1年不等,并对5被告人分别处3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刘福建在广西来宾市加入一个非法传销组织,以连锁销售服装、化妆品为幌子发展下线人员从事无店铺、无产品的非法经营活动,该组织要求每名传销人员最少申购一份价值3800元的传销产品,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最多申购21份,然后根据发展下线人员数及销售业绩定级别并计算报酬。5被告人陆续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实施非法传销活动,又以房地产开发、办旅游公司或做其它生意的名义诱骗亲戚、朋友、或同乡来到广西来宾市、桂林市灵川县,通过安排听课、面对面做工作等方法发展其为下线。 至案发时,刘福建发展下线人员21人,非法经营金额为116.2万元;王群河发展下线人员11人,非法经营金额为93.86万元;胡志勇发展下线人员11人,非法经营金额为86.88万元;习爱民发展下线人员11人,非法经营金额为64.9万元;毛小润发展下线人员6人,非法经营金额为33.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5被告人以连锁销售的名义,在没有实际产品经营的情况下要求参与者申购传销产品,实质是变相交纳费用以取得传销资格,并发展其他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销售业绩获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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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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