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只因相识短 收取彩礼应返还

  发布时间:2008-03-24 11:10:14


    吉水法院网讯  为结婚送去彩礼逾万元,导致生活困难。3月24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梁迎秋与被告邹富长离婚,同时原告返还6000元彩礼给被告。

    原告梁迎秋与被告邹富长于2007年2月3日经人介绍相识, 12日双方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为结婚,被告邹富长家也按农村习俗给了原告家彩礼1.3万多元。结婚后,原、被告虽同被告父母一起在深圳打工,但由于性格不合,缺乏了解,经常吵打,导致双方分居近一年。为此,原告于2008年2月26日诉诸法院,请求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仅10天时间,婚前相互又不了解,没有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对待婚姻比较草率。婚后双方又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经常发生吵打,导致分居近一年,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可认定彻底破裂。其次,被告邹富长为结婚给付原告家彩礼1.3万多元,导致目前生活困难。现原告提出离婚,由于结婚时间仅有一年余,被告要求返还部分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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