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割电缆卖铜线 触犯三罪获刑罚

  发布时间:2008-03-13 16:51:33


    因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和供电电缆,触犯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三个罪名。3月12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择一重罪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肖润芬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07年1月4日夜晚,被告人肖润芬伙同肖海云、冉光付(已判刑)窜至吉水县文峰镇低坪村委会胡家村附近的田间,将吉水县电信分公司架设于该处的通信电缆线盗割340米,将电缆线焚烧后取出铜线卖与废品收购站,得赃款人民币1280元。经鉴定,此次盗窃行为造成吉水电信分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718元。同月,被告人肖润芬伙同冉光付窜至吉水大桥西桥头金滩侧护坡下,将吉水大桥管理局埋设于该处地下的一条供电电缆挖出锯断一段,焚烧后取出铜线卖与废品收购站,得赃款人民币800余元。经鉴定,此次盗窃行为造成吉水大桥管理局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80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润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通信电缆和供电电缆,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三个罪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择一重罪即盗窃罪予以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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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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