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撬企业保险柜 流窜作案获重刑

  发布时间:2008-03-13 16:46:47


    在短短两个月内,撬遍五个县市十家私营企业十余只保险柜,共盗窃现金26万余元。3月1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治华、雷安文、田井刚、雷安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三年、八年和六年,并各处罚金6万元、5万元、3万元和2万元。

    2007年7月初,刑满释放不久的吴治华纠集雷安文、田井刚、雷安军从贵州省凯里市旁海镇流窜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租房伺机作案,并购买了摩托车、撬棍、水管钳、螺丝刀等作案工具。从7月到9月短短两个月内,四人先后窜至吉安市吉州区、泰和县、永丰县、吉水县、吉安市高新开发区等地的企业厂区内,在深夜通过攀爬围墙、撬开防盗网等方式进入办公楼财务室,用携带的撬棍、水管钳、螺丝刀等工具撬盗保险柜十余只,共窃取现金26.9万余元及金银首饰若干。其中,吴治华、雷安文作案10次,涉案金额26.9万余元;田井刚作案6次,涉案金额14.8万余元;雷安军作案4次,涉案金额10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治华、雷安文、田井刚、雷安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撬保险柜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予严惩。被告人吴治华、雷安文在共同盗窃过程中主要实施撬保险柜,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田井刚、雷安军负责望风、接应,分别参与盗窃6次、4次,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治华因属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四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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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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