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忍杀害齐河县人民法院法官 主犯路民伏法

  发布时间:2008-01-29 19:21:40


   吉水法院网讯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月26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杀害齐河县人民法院法官史现平的主犯路民执行死刑。

    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2日晚10时许,山东省齐河县潘店镇中屯村村民路新江(在逃)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刘洋岭打架,致刘洋轻伤被诉至山东省齐河县法院,2006年12月5日该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路新江赔偿对方1.5万元的和解协议。从此,路新江无端怀疑与此案无关的齐河法院审判人员史现平从中说情、偏袒对方,即打电话联系侄子即被告人路民,要路民找人报复史现平,路民应允。

    2007年1月16日,路民以给予报酬为诱饵,纠集并带领同案被告人张维国(已判刑)与路新江会面,共同预谋报复事宜。当晚21时许,路新江、路民、张维国三人携带铁管、菜刀等作案工具,在史现平居住门口等候。当史现平路过此处时,三人将史现平击倒,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史现平系受钝性外力打击颅骨骨折、脑挫伤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民受人指使并纠集人员,行凶报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遂一审判决被告人路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路民不服,曾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开庭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2008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裁定依法给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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