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协议撇下耄耋老人 法院调解维护权益

  发布时间:2008-01-21 09:23:53


    1月18日,江西省吉水县法院调解一起耄耋老人索要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邱贵欲赔偿原告邱文生、朱八娇生活费及其儿子死亡赔偿金20771元;赔偿原告郭年花、邱月红、邱海红生活费及死者死亡赔偿金54229元。

    死者邱冬根原系邱文生、朱八娇之子、郭年花之夫、邱月红、邱海红之父,邱贵欲系郭年花姐夫。2007年8月18日,邱冬根在帮助邱贵欲建私房时不慎从楼上摔下来,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月23日,郭年花与邱贵欲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由邱贵欲赔偿郭年花死者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65000元,并约定分期付款期限。但该协议未明确支付给邱文生、朱八娇的赔偿费用,在邱文生、朱八娇领取3000元赔偿款后,邱贵欲则拒绝向邱文生、朱八娇支付赔偿款,并提出赔偿事宜不关他们的事。为此,邱文生、朱八娇诉至法院要求邱贵欲赔偿11万余元。法院立案后依法通知郭年花、邱月红、邱海红参加诉讼并主持双方重新达成了如上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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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 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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