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物堆放起纠纷 法官开庭断是非

发布时间:2008-01-17 00:00:00


    吉水法院网讯 邻居窗下岂能堆杂物?2008年1月15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相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陈某在判决生效后二日内将其堆放在与原告郭某房屋相邻的巷道内的杂物清除,以保证该巷道的卫生及排水通畅。

    原告郭某的房屋南面与被告的房屋相邻、西面与被告之父居住的房屋相邻,三栋房屋间形成了一个曲尺形的巷道,原告房屋西面一楼有三个大窗户。2005年10月,原、被告及被告之父就该巷道的使用和管理等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巷道内不得堆放杂物;被告方建房后余留下的材料等物均应清除;巷道内应留排水沟。该协议书还备案于吉水县建设局。2006年,被告曾想在巷道内搭建猪栏,后经村委会等组织处理,未建,但其准备的材料等物仍一直堆放在巷道内未清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房屋相邻的曲尺形巷道由其双方利用和管理。2005年双方对该巷道的使用作了约定,并签订了协议书,即被告建房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双方均不得在巷道内堆放杂物、应保证巷道内的排水通畅等。原、被告本应按照约定自觉履行,但被告在其房屋完工后并没有清理现场。2006年被告又将其搭建猪栏准备的材料等物堆放在巷道内,其行为违背了双方的约定,严重影响了巷道排水的通畅、影响了巷道的卫生及通行;给原告的生活也带来了不便,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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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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