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作案恶习不改 盗窃4万领刑12年

  发布时间:2008-01-14 16:23:22


    吉水法院网讯 多次流窜作案,盗窃数额虽非特别巨大,但却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1月11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温开生盗窃案一审依法进行了宣判,对被告人处以了重刑。

    家住宁都县的温开生,自沾染上了偷窃恶习后,恶性不改,1999年2月犯盗窃罪被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7月又因盗窃罪被广昌且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满释放后依然重操旧业。2007年4至8月,温开生流窜至吉水、永丰辖区内,以永丰县城为落脚点,租用“摩的”潜入农村,采取撬门扭锁的手段先后共盗窃15户农户的财物,价值总计4万余元,8月3日温开生在吉水县城落入法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温开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门扭锁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了盗窃罪,同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之情节,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且又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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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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