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索回报未果 损坏财物判刑

  发布时间:2008-01-14 16:21:50


    吉水法院网讯 以帮助过他人为由,强索回报,因未能如愿而损坏他人汽车。1月9日,肖某被吉水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投二个月。

    2007年11月11日晚8时,肖继彬以帮过潘某的忙为由向潘索要回报,未得到回应后,肖继彬用凳子砸了数下潘某的客车档风玻璃,又用打火机点燃汽车上的空调皮带,后被人制止,经吉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客车挡风玻璃损失2945元,空调皮带损失90元。

    法院审理认为,肖继彬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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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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