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吉水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 法院查明:2007年10月28日下午6时40分许,被告王六仔驾驶赣D8E215二轮摩托车将正在公路右边行走的原告黎文落撞成重伤。事后,吉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六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共花费用11000余元。被告王六仔支付了5000元,其余费用不肯支付。原告因此将被告告上法庭。审理中,原告得知被告的赣D8E215摩托车在吉水县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6万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因而申请追加吉水县财产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经法院调解,吉水县财产保险公司主动表示愿意在赣D8E215摩托车所承保的机动车强制险限额内代被告王六仔支付其余赔偿款5500元给原告黎文落。对此结果,原、被告双方都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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