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不和谐,强奸养女寻报复

  发布时间:2007-12-26 09:54:14


    乘养女手部受伤之机,进入其房间,将其奸淫。2007年12月21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明娶了已有一女儿的王英,婚后,其妻长期外出不归家,杨明对此非常不满,为报复其妻的行为,2007年8月17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杨明端电饭煲到他养女杨文(已满14周岁)卧室插电煮饭时,便借口问躺在床上睡觉的杨文是否吃包子,靠近杨文,并试探性地摸他的脸,杨文拨开杨明的手,杨明便掀开杨文的上衣进行猥亵,杨文紧张,且害怕被挨打不敢呼救。杨明遂又脱杨文的裤子,杨文欲拉住裤子阻止杨明的行为,但因手被牛撞伤拉不住。之后,杨明上床挤开杨文的双腿,实施了奸淫。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明利用家庭关系,违背养女的意志,强行与养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在押期间表现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注:上述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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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 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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