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买鸟铳来打猎 误伤人命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7-12-21 21:02:20


    私自购买鸟铳来打猎,误将村妇当山麂打,结果致人死亡。12月21日,吉水县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李仕平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合计10.7万元。 

    今年42岁的村民李仕平家住吉水县文峰镇葛山村委会小白沙自然村。1999年,李仕平在没有办理持枪证的情况下,以160元价格从文峰镇田段村刘国新手中购买了一支以火药动力发射枪弹的鸟铳,该鸟铳一直放在家中,偶尔用来打猎。2007年9月27日上午,李仕平持鸟铳去村后的元头山 、后坑山打野猪。李仕平在后坑山山脚下发现竹丛中有竹枝摇动,竹丛中有响声,便误以为是一只山麂在吃竹叶,拿起鸟铳朝响声处放了一铳,结果将在竹丛中采野藤的村民庄素芹打伤。庄受伤后从竹丛中爬出,倒在山脚下的水沟边,因内脏受伤失血过多死亡。法医检验,庄素芹系散弹枪伤后致肝、肺破裂大出血死亡。经公安机关鉴定,该鸟铳具备枪支基本结构,具有杀伤力。9月30日李仕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海明诉请要求被告人李仕平赔偿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 、死者后事处理误工工资等共计人民币80243.8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石英诉请被告人李仕平赔偿被害人母亲即刘石英生活费26888.40元 。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仕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被告人李仕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取得持枪资质而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李仕平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仕平的行为给受害人家属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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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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