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作为看守所副所长,本应恪尽职守,可被告人许宏伟却以为在押嫌疑人办取保候审为名收敛钱财。12月6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许宏伟有期徒刑2年。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和2007年元月,被告人许宏伟在担任虞城县看守所副所长期间,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办取保候审为名先后收受在押犯罪嫌疑人徐恒、张合成亲属现金共计40000元。后被告人许宏伟分别在案发前后退赃款29100元和10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宏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在案发前后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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