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拿钥匙受伤 双方共同担责

  发布时间:2007-11-16 09:38:49


    为了一串钥匙竟然不顾生命去冒险,结果摔成重伤二级并承担主要责任。11月15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缪丽娟赔偿原告周光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88万元中的30%即5.66万元,其余由周光华自己负担。 

    原告周光华诉称,2006年11月8日,其本人到谢田英家中吃早饭,同桌的还有谢田英的邻居“八都仔”、被告缪丽娟等人。缪丽娟说她将房间钥匙锁在曹家水电站宿舍房间内,请帮她拿钥匙。 周光华使用一张旧身份证开门没有成功后,缪丽娟就在电站的仓库中找了一根尼龙绳,一头捆在四楼阳台门上,一头捆在周光华身上,从四楼阳台往缪丽娟三楼宿舍的阳台处吊。在往下吊的过程中绳索断裂,周光华从楼上摔到地面受了重伤。经司法签定为二级伤残。其本人所受的伤是为缪丽娟义务帮工过程中造成的,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18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8日,原告周光华、被告缪丽娟及谢田英的邻居小名“八都仔”等人到谢田英家中吃早饭。吃饭前缪丽娟谈到将房间钥匙忘记带出来,锁在曹家水电站宿舍房间内。“八都仔”提议可以用卡打开房门。早饭中,周光华饮用了低度白酒。吃完早饭不久,周光华在谢田英家中找到一张旧身份证,缪丽娟便搭乘周光华的摩托车二人一同来到曹家水电站。周光华使用旧身份证开门没有成功后,向缪丽娟提出用绳索将其从四楼阳台往下吊到缪丽娟三楼宿舍阳台的方案。在往下吊的过程中绳索突然断裂,周光华从楼上摔到地面受了重伤。后在缪丽娟及其丈夫曾诚的陪同下先后到吉水县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治。缪丽娟在医治过程中分两次向周光华支付了1.3万元的医疗费。周光华的伤情经吉水县吉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为重伤甲级,二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告周光华在用旧身份证无法打开缪丽娟的房门后,提出用绳索从四楼阳台往下吊到缪丽娟宿舍的三楼阳台的危险方案,并且不顾自己在早餐时饮用白酒,冒然实施了这一危险方案,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其自身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默认原告帮其去拿钥匙,且原告是在帮被告拿钥匙的过程中受伤,被告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刘四根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