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假合同骗取公款 两被告人贪污获刑

  发布时间:2007-11-16 09:37:08


    身为林业工作站职工,伙同他人采取签订假合同虚设退耕还林事实,骗取退耕还林专项款5万余元。11月15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韦信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刘小江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没收财产2万元和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上半年,吉水县文峰林业工作站的职工韦信光为了骗得退耕还林款,利用经管文峰林业工作站职务之便,伙同该镇龙田村的刘小江找到同村的张伟良五兄弟,要求租赁其在龙田村青山小组的柑桔果园(2001年已栽果树,长势较好),并签订了“租赁旱地协议书”。同时将文峰镇一块2002年退耕还林后又复耕的指标19.8亩以及通过GPS仪测量核减部分面积的指标41.8亩,加上当年下拨指标10亩,共计71.6亩,全部归到张伟良兄弟的柑桔园中作为退耕还林面积。由于这些指标为2002年、2003年、2004年的指标组成,韦信光、刘小江又与张伟良五兄弟重签协议,将时间提前到2001年元月1日,同时将张伟良兄弟的果园分成面积为26.8亩、34.8亩、10亩三块,并以刘举盛或刘钢本的名字提出申请书和合同书,时间分别为2002年、2003年、2004年。因刘举盛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件,韦信光又私自更改申请书和合同书的名字为刘小江或张伟良,以便应付上级检查。自2005年11月至2007年5月,两被告人共骗取国家2004年、2005年、2006年退耕还林款5.12万元。韦信光分得赃款三分之二3.46万元,刘小江分得赃款三分之一1.6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韦信光、刘小江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缴了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信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刘小江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退耕还林政策,采取虚假退耕还林手段骗取国家退耕还林款达5.1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韦信光在共同犯罪中提起犯意,利用其身份积极实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小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两被告人均能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且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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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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