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巧妙执结了一起交通肇事赔偿案

  发布时间:2007-11-14 15:44:39


    11月13日下午,吉水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经过长达4个多小时的细心工作,巧妙地通过案外人成功执结了一起交通肇事赔偿案。被执行人的叔叔当场垫付了6万元现金。

    2007年1月12日,吉水县八都镇的习清华驾驶赣D37578号货车在320国道宜春段行驶时,因从右侧强行超车而与赣AB3235车发生追尾碰撞,致坐在赣D37578车副驾驶位子上的车主王眯仔受伤死亡。5月18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习清华有期徒刑1年另6个月,并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梅英等人死亡赔偿等费用12.24万元。因申请执行人宋梅英与被执行人习清华均为吉水县八都镇人,该案被委托到吉水县人民法院执行。

    接受委托后,吉水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发现,因习清华已被判刑正在服刑,其妻在家抚养两个小孩,无经济来源,一时无能力偿还尚欠的9.04万元赔偿款。为此,申请执行人宋梅英情绪非常激动,多次带领家人与习清华的亲友发生吵打,并扬言如习清华一方不早些给付赔偿款,就要与其家人同归于尽。该案的执行法官及时将相关情况向院领导汇报,该院院领导对此非常重视,立即由分管执行的院领导亲自带队来到八都。先邀请所在地的政府干部和村干部进行座谈,经过一番仔细的研究,初步确定一个从外围入手的执行方案。经过召集申请人宋梅英和被执行人习清华的数名亲友进行协商,执行法官首先对他们双方阐述相关的法律关系;接着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讲解有关的执行政策。经过长达4个多小时的工作,被执行人习清华的两位叔叔为执行法官的细致工作所打动,最后同意替习清华垫付差欠的赔偿款。宋梅英一方亦表示愿意作出让步。于是双方达成一致和解协议,由习清华一方给付6万元给宋梅英一方,余款宋梅英一方自愿放弃。习清华的叔叔当场将款项付给了宋梅英。一起矛盾激化的交通肇事赔偿案得以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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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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