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不尽教育责 变更抚养获支持

  发布时间:2007-11-07 15:45:47


 

    吉水法院网讯 11月7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抚养关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的婚生女儿小芳变更由其母亲抚养至成年,李某每年负担抚养费300元至小芳成年。

    王某与李某于1993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女儿小芳,2007年5月22日,双方因性格不合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小芳随父亲李某生活。2007年7月初,由于李某经常不回家,小芳感觉得不到良好的教育,且不时遭到父亲责骂,因而离开父亲李某随母亲王某共同生活。小芳在母亲那里得到理解和鼓励,生活也有安全感,因此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芳已满13周岁,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其认为父亲没有尽到教育责任而选择与母亲共同生活,应当准许。原告王某要求变更女儿小芳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李某作为小芳的父亲,应当根据经济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及相关规定标准,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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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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