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三克 换来徒刑二年

  发布时间:2007-11-06 14:34:28


    11月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永忠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7年9月4日上午,王永忠在吉安市长途汽车站从一名叫“拉籽”的女人手中以920元的价格购买了海洛因12小筒。回到吉水后,王永忠以100元一小筒的价格卖给李斌平、曾春明两小筒。同日下午,王永忠伙同李斌平、曾春明在吉水县城马赛尔508房准备注射吸食二小筒海洛因时被当场抓获,同时缴获海洛因十小筒,注射器六支,锡纸及吸筒等物品,并从王永忠家里缴获海洛因一小筒。经鉴定,缴获的毒品中含有海洛因成分共净重3克。另查明,2004年王永忠因犯滥伐林木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忠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王永忠因在2004年犯滥伐林木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王永忠此次犯罪涉案不深,案情不严重,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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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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