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为公益 协议分成未获准

  发布时间:2007-09-30 15:46:46


    2007年9月30日,江西省吉水县法院一审审结一合伙办学退股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被告孙利民补偿原告李保珍4万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办学期间报酬及违约金16万元的讼诉请求。

    2001年初,孙利民与李保珍及郑学义共同投资筹办吉水县新世纪中学,2001年4月9日,吉安市教育委员会批复同意试办吉水县新世纪中学,学校法人代表为孙利民,学校性质为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完全中学。2001年8月25日,孙利民、李保珍、郑学义协议散伙,约定新世纪中学由孙利民经营,孙利民退回郑学义、李保珍投资及收益14万元、8万元;此外,协议还约定:学校在开办期间每年给付李保珍人民币贰万元。协议签订后,孙利民向李保珍、郑学义支付了22万元。2003年3月5日,孙利民又吸收了其他9人共同经营吉水县新世纪中学。现李保珍要求孙利民给付2001年下半年至2006年的新世纪中学办学期间补偿费11万元及违约金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并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引导、管理,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原告没有参与经营学校,却协议由被告在经营吉水县新世纪中学期间每年支付2万元给原告,该协议不利于被告继续经营学校并改善、发展学校的各方面条件,也与开办民办学校的宗旨相违背,考虑到被告经营学校期间有一定的获益,法院酌情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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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 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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