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未告知 缺乏诚信难理赔

  发布时间:2007-09-25 16:08:39


    9月25日,江西省吉水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邱春梅要求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公司赔付保险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由被告退回原告保险费5460元。

    2003年6月29日,邱春梅的舅舅李祖文经肝功能检查结果表明李祖文肝功能酶类、蛋白类、胆红素指标异常,表面抗原阳性。2004年1月15日,邱春梅之母李园英以其弟李祖文为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吉水支公司投保了康宁终身险,受益人为邱春梅。投保人、被保险人签订投保单时,在告知事项的调查栏目中的过去五年内是否做过血液化验等均填写了“无”,合同还约定交费方式为每年1820元,交费期满日为2024年1月19日,合同期限自2004年1月20日至被保险人终身,身故保险金额6万元。合同签订后,李园英交纳了保险费5460元。2005年2月、3月、4月,被保险人李祖文因肝硬化(失代偿期)以李生的化名在邻近的永丰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并两次行腹腔穿刺手术,后因经济困难病未治愈出院。2006年8月1日,李祖文因病死亡。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被保险人、投保人隐瞒肝脏患有疾病的事实带病投保康宁终身险,签订合同后,被保险人还因肝硬化而以化名三次住院治疗均未告知保险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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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 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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