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二县抢夺三次 领刑四年罚金五千

  发布时间:2007-09-23 09:28:53


    9月1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跨省流窜飞车抢夺的案件,一审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何新海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8日,何新海伙同“阿浪”(另案处理)骑摩托车从广东省惠州市窜至江西省遂川县“飞车”分别抢夺了一名妇女和一名男子的金项链,总价值为7708元。19日中午两人又窜到吉水县城,在南门大桥“飞车”抢夺了一名妇女的金项链(价值为1329元)后,被群众当场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新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阿浪”从广东省惠州市窜至遂川、吉水,乘人不备,驾驶机动车辆在二天时间内公然抢夺他人三次财物,价值9037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新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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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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