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哥们义气伤人 自首赔偿从轻罚

  发布时间:2007-09-06 17:00:25


    为哥们义气伤害他人,事后自首并积极赔偿而获得从轻处罚。9月5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明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7年元月28日,与张明华一同在吉水县白沙镇开酒楼的陈小仁在该镇寨下村遭到李育娥的责骂。陈便打电话给张绍安(已判刑),张告知身边的张金波(已判刑)、张明华,说陈在寨下村挨了打。随后,张金波、张明华纠集了赖国平(已判刑)等10余人拿着铁棍、木棍赶到寨下村。张绍安等人先与肖光珍发生争执,肖光珍就用一勺尿泼向张绍安、张明华等人,被泼后,张绍安等人持铁棍追打肖光珍,张明华喊了一句:“还敢泼尿,打她。”赖国平、张金波等人即追打肖光珍及其家人,并将肖光珍打倒在地,李育娥伸手去拉肖光珍,被赖国平用铁棍往手上打了一下,期间,肖招莲也被赖国平等人打伤。经法医鉴定,李育娥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肖光珍、肖招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明华出于哥们义气,积极参与组织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明华案发后自首,且能与同案人张绍安等人积极配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明显的悔改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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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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