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8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原告刘庆水与被告吉水县工业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工经委)返还垫付款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垫付款9000余元的诉讼请求。
1995年刘庆水在担任吉水县螺田煤矿厂下属企业吉水县保健凉席厂(以下简称凉席厂)法定代表人期间,为该厂购买原材料垫付了30000余元现金,后厂里归还其23000元,尚欠9000余元货款未还。当年9月,该厂停产,次月刘庆水离开了凉席厂。2004年11月,吉水县螺田煤矿厂实行产权改制,但未将凉席厂纳入改制,后螺田煤矿厂被整体拍卖。原告一直未对凉席厂申请资产清算,亦未主张过债权,直至2007年1月,刘庆水要求吉水县工业经济委员会对凉席厂进行理账,并要求工经委给付垫付款,遭对方拒绝。为此,刘庆水以工经委系原螺田煤矿厂的主管部门兼资产接管单位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工经委返还垫付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庆水为凉席厂垫付货款已逾十年,凉席厂也停产多年,其开办单位吉水县螺田煤矿厂于2004年11月被整体拍卖,至2007年以前原告一直未主张过债权,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