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欲毁约 法院调解促履行

发布时间:2007-08-24 00:00:00


    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遇房价上涨,卖方要毁约。2007年8月22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妥善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陈某主动办理好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承担了相关费用1.5万元,原告郭某自愿补偿被告3千元。

    去年6月,原、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一栋面积为168平方米的两层楼房卖给原告,价款为9万余元,被告负责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转让手续并承担所有费用;原告分两次付房款,在第二次付款时,被告应将办理好的两证交给原告。签订协议后,原告依约支付了部分房款。同年8月,原告第二次交付房款时,被告却拒绝为原告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并提出房屋价款过低,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办理两证所需的费用存在重大误解,应变更或撤销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属有效合同。买卖房屋有别于一般的交易,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行为,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经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上述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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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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