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养女杀人 养父母担责

发布时间:2007-08-24 00:00:00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适用于法律关于父母关系的规定。2007年8月14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黄见花的养父母黄可贵、高叶婆赔偿原告高宇平、李贱英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2.8万余元。

    原、被告系邻居关系,黄见花自小由被告夫妇收养,现已20岁。去年10月24日早上,被告黄见花手拿一把小刀进入隔壁邻居原告的家,发现只有原告的女儿高某(2岁)在家,便对高某的头部、前胸部、背部等处扎刺数十刀,造成高某当场死亡。同年11月,经司法鉴定,认定黄见花案发时处于精神疾病的发病期,作案有明确的病理性动机、其控制能力丧失,无责任能力。同月,公安机关对黄见花涉嫌杀人一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原告以被告夫妇是黄见花的法定监护人,对黄见花未严加看管为由,致高某被刺死的损害后果发生,要求被告应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见花自小由被告夫妇收养,系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我国《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黄见花在案发时处于精神疾病的发病期,控制能力丧失,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被告黄可贵、高叶婆是其法定监护人,应对黄见花进行有效的看管和约束,防止其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黄见花将原告的女儿刺死,所造成的民事责任,依法应有被告黄可贵、高叶婆夫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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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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