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不得探望小孩 法院依法认定无效

发布时间:2007-08-24 00:00:00


    原告叶树妹禁止被告张郁良探望婚生小孩的约定与法相悖,法院认定无效。2007年8月7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被告永不得探望小孩的约定无效,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原、被告于2004年结婚,2006年生育女儿。由于双方在婚后未处理好大家庭与夫妻之间的关系,彼此产生了矛盾后又未及时调和,双方在去年两次协商离婚,并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永远不得探望。事后被告反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按协议约定执行小孩的抚养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可准予离婚。但双方对婚生小孩抚养及被告永不得探望的约定,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应认定无效。小孩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小孩成长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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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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