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实施前投保 保险公司径赔八万

发布时间:2007-08-24 00:00:00


    7月2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直接赔付原告南昌市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八万余元。

    今年1月7日晚,被告庞小兵的赣D38327货车在杭金衢高速公路上,尾随碰撞原告的赣AJ9021客车,造成该车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赣D38327车驾驶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方的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赣D38327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因此,原告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其损失14万余元。

    保险公司提出,赣D38327货车投保的不是强制保险而是一般的商业保险,法律并没有赋予受害人向侵害人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直接支付赔款的权利,应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诉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2006年4月17日赣D38327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签订的保险合同属商业保险合同性质;而机动车交强险条例是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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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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