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失物招领,何不宽看?

  发布时间:2012-07-18 15:40:44


    由广州警方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提到: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可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的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10%的金额奖励拾获人。可谓一石激起千尺浪,有人认为,《规定》将拾金不昧用金钱量化,让道德变味;但也有人认为,“有偿拾金不昧”既符合中国的传统,也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那么,究竟该如何看待“有偿失物招领”呢?笔者认为就一个字――宽。

    我们从小被教育要拾金不昧、助人为乐,但也要懂得“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的道理。近年来,由于对道德教育和感恩教育的忽视,经常发生做好人好事被反咬一口的事情,严重挫伤了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因此,仅仅靠道德舆论的力量维护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并不现实,而有偿失物招领制度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让拾获人交还失物后获得一定的物质奖励,从而激励越来越多人拾金不昧,对公民道德素质的提升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有偿失物招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社会效率,也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浪费,是对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种支持。

    将眼光望向国外,在一些发达国家,失物有偿招领也很正常。比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有权向受领人请求报酬。遗失物价值在1000马克以下者,拾得人的报酬为5%,超过此数部分,依价值的3%获得报酬。若拾得人违反报告义务,或在询问时隐瞒遗失物的,上述请求权即告消失。在公共行政机关或者交通机构中拾得遗失物,拾得人为该机关或该交通机构的公务员者,无请求报酬权利。日本遗失物法规定,遗失物件交出、交付或保管所用去的费用,由接受该物件返还的遗失人或是依据法规取得物品所有权而将其领取的人负担;接受物件返还的遗失人,须得向拾得人支付该物件价值5%以上、20%以下数额的报酬。

    事实上,在国外,失物有偿招领不仅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而且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行业,被称为“报失业”。这一制度贴切地印证了伦理学大师约翰.密尔的一句名言:“在一切道德问题上,我最后总是诉诸功利”。

    以现实的态度来看,我们应肯定利益对道德的激励作用。有偿失物招领并不意味着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丢失了,相反,它是 “善有善报”等朴素观念的直接体现,对其的质疑是源于人们对道德本身认知的偏颇,而事实上,有偿失物招领并不悖于情理。同时,从法律的角度讲,有偿失物招领也无可非议。我国《物权法》第112条明文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必要费用,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必要费用”之范围,但是拾得人为此付出了劳动与费用,失主在拿回失物时,付出一定的报酬并无不可。只是有偿招领由什么部门来负责、如何操作、报酬规定多少比较合适,如何避免有偿失物招领平台被不法分子利用等问题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意见。

    因此,国家应不断积累地方有偿失物招领的管理经验,制定统一的有偿失物招领规定,规范有偿招领制度。如此,失主只要花很小的代价就能找回失物,拾到东西的人还能得到奖励,且提供平台方也给社会提供了就业机会,这样一件一举三得的好事,我们不仅要宽待,恐怕还要积极地响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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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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