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为美德护航

  发布时间:2012-03-09 10:05:10


    “道德滑坡,简单地对某些个人或者群体进行道德遣责是没有意义的。”今年两会期间,某位委员如是说。该委员并建议,从法律制度和社会机制层面着手,让助人者无后顾之忧,享受助人之乐,有救助之技。具体而言,就是制定“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加强对助人者的保护力度,制定“好心人免责条款”等,加大对被助者诬陷助人者行为的惩处力度。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可随意倒置举证责任,让助人者自证清白。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将立法保护助人为乐:《助人行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列入深圳立法计划,草案正在起草过程中,不久前刚刚结束了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这个草案吸收了国外“撒玛利亚好人法”的有关内容,规定救人者在一般情况下,对救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歪曲真相、诬陷好人的被救助者,也要进行惩戒。

    直面如今的社会现象,无论是“地沟油”、“毒大米”等公共安全事件,还是“小悦悦”、“彭宇案”等见死不救或救人反遭诬陷事件,无一不在拷问国人的道德和良知。这不禁让人想起一句之前在网络流行的话语:“多年以前,学雷锋做好事是一件再自然不过的事。现在,做好事却成了一件令人纠结的事情,因为助人的风险太大了。”做好事?风险太大?这足以让这个时代的我们每个人都唏嘘感慨,足以让许许多多的雷锋传人望而却步!见到老人跌倒,是扶还是不扶?见到有人需要救助,伸出你的手还是视若无睹?这些曾经不是问题的问题,如今却成了大问题。现在好人难当,想做好人都难。美德需要法律“护航”,而这种尴尬实在是一种现实的无奈。经历了数千年的文化积淀,中华民族形成了一个崇尚道德的社会,人们会把“助人为乐”、“见死相救”看成美德。崇尚人性美的社会,人们则会把“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当成行为准则。而我们的民族,既有崇尚道德又有崇尚人性美的传统。“见死不救”、“见难不助”有悖传统。我们的社会应让“好人好报”,需要“以德报德”,而不是“以怨报德”。在“好人难做”的背景下,不仅需要唤起每个人的道德标准和道德自觉,法律更应当伸出援手,以法律和法规来为道德“撑腰”。深圳市“助人行为免责”的相关“条例”,将助人、救人的美德置于法律保护之下,不失是一个很好的办法,这样的法为热心人做好事主持了公道。《条例》的标本意义在于,让好人有好报,不再让那些帮助别人的好心人受到伤害。这一为道德“撑腰”、为我们的民族传统“撑腰”的法律实践,值得期待。当“助人为乐”、“见死相救”者不再需要“拿着摄像头扶老人”时,互帮互爱一定能蔚然成风。更多的好人敢于见义勇为,可以推动我们的社会形成竞善的良好风气,可以见证和弘扬我们这个社会的道德力量。

    然而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对这些造成负面影响行为的法律规制形式,往往根据负面影响的强弱而定。一般而言,较弱的行为,私法规制就够了;造成较强或强的负面影响的行为,则由经济法或行政法规制;对极强的负面影响的行为,刑法规制有其必要。我以为,对诬陷者的处罚除了一些行政处罚,让其承担刑事责任也有必要。当然,这一点地方立法是没有权限的,需要国家层面统一考虑。

    “知荣辱、讲正气、守诚信、作奉献、促和谐”是温家宝总理在2012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所说。简简单单的十五个字,是对全社会、每个家庭、每个人都提出的道德文化标准。然而这不简单的十五个字中却道出了一个民族的文化传承,描绘了一个时代的新风尚。法律为美德护航,虽说是一种无奈,但却可以保护优良的文化传承,呵护良好的新风尚,守住人们道德的最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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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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