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岂就公平

  发布时间:2011-08-30 16:11: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一出台,立刻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尤其是关于财产的几个条款,更引来了广泛的热议和争论,支持的人认为该解释可能会改变择偶观,年轻人将不再为房子而结婚,“把财产的事说清楚,婚姻更纯粹”;反对的人则认为它“撕碎了家庭温情脉脉的面纱,破坏了夫妻感情”,而且这样的规定明显偏向婚姻关系中强势的一方,甚至有人戏称该解释为男人扫清了出轨的最后障碍,更有诸如“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媳妇”、“从此,老公约等于房东”等言论传得热火朝天。 

    抛开纷繁复杂的讨论,《婚姻法解释(三)》制定的初衷其实很简单。随着近年来社会关系和家庭观念的迅速变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与日俱增,矛盾主要集中在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问题,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因此,迫切需要新的司法解释来指导司法实践。此外,我国目前的高房价,已经成为压在适婚青年头上的一座大山,尤其在大城市里,高房价已经成为婚姻不能承受之重,《婚姻法解释(三)》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应运而生,其目的是为法官处理离婚案件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通过更细的规则处理具体的婚姻家庭纠纷。

    《婚姻法解释(三)》确实有不少的亮点,诸如在主张撤销婚姻的途径、婚内财产分割等方面首次作出了规定,这些是值得肯定的地方。此外,关于妻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夫生育权的侵犯之规定,是人格权保护上的一个大进步;其在财产方面的规定也贴合了《物权法》关于个人财产的保护,让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尤其是不动产时,有了一个规范、统一的标准。

    然而,《婚姻法》不是物权保护法,此次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性质明显是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而不是从家庭感情角度去考虑的。在处理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时,不宜过多地使用市场经济规则,应当考虑夫妻财产对夫妻关系的依附性,考虑社会伦理、善良风俗以及家庭的保障功能等因素。《婚姻法解释(三)》貌似中立或说体现男女平等的规定却忽略了一个最大的问题,即公平问题。公平不是简单的男女平等,当强者与弱者在立法层面上获得平等的地位后,就已经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因此,必须在考虑社会环境、社会传统等各种因素之后给予弱势一方更多的保护才能谈得上真正的公平,而不能纵容所谓的男女平等成为剥削女人的利器。

    笔者并不反对财产拥有者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尤其是在目前“闪婚”、“闪离”现象增多的现实情况下,但是也应该关注婚姻关系中困难的一方。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前购买的房子,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就归谁,无论结婚多少年,都不算夫妻共有财产。事实上,就一个婚姻而言,房子不仅是财产,更是一个‘家’的载体,不能仅仅为了法官审理案件更好地适用法律就简单地制定这样一种硬性规定。有专家说了,“如今,世界各国在审查离婚的时候几乎都不再追究过错,而是以技术化的、更容易判断的标准来解决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是的,《物权法》跟世界接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也顺应了世界各国婚姻家庭法发展的趋势,为何单单对女性的保护中国怎么都跟不上先进的步伐呢?

    在男权社会,由角色分工决定,家庭上的付出主要是女性的责任,女性在操持家务和抚养子女中所付出的代价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其在家庭中的劳动成果,和实际财产一样同样具有价值,因此,在离婚时得到适当的偏护合情合理。世界各国以技术化的、更容易判断的标准来解决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是有倾向女性的法律条文来保驾护航的,例如在英国,女方在离婚时至少可获得50%的房产权;在日本,只要离婚,女方都可无条件获得70%的房产权;而在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等欧洲国家,离婚诉讼中,判给妻子的房产权高达100%(妻子主动提出离婚除外)。

    而在中国,相关法律在房产方面对女性却没有丝毫的倾斜。中国的现实是男婚女嫁,男方提供的婚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会升值,而女方陪嫁的嫁妆,一般都会贬值。“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的硬性规定对女方显然会有些不公平,尤其对于那些辛辛苦苦操持家务、抚养小孩,人老珠黄时却因丈夫喜新厌旧而被一脚踢开的女性,这样的规定无疑令人心寒。虽然解释三中提出对于非房屋所有权一方还贷和增值的部分,所有权一方要进行相应的补偿,但实际上她们丢掉的是争取房子所有权的权利,只能等待对方做出一定数量的补偿,而这种补偿能否到手、什么时候到手,在中国现在的执行环境下,确实得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笔者认为,即使无法像英、法、日等发达国家那样在男方提出离婚时无条件地给予女方至少50%以上的房产权,起码在处理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上,如果婚后非产权登记方共同还贷达到一定比例或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可以考虑将不动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这样一部小小的司法解释引起如此大的社会反响是史无前例的,出现了对婚前房产证加名征收房产税的“趁火打劫”行为,如果日后房价攀升,估计也会把原因算到它头上来,因为法规颁布后,丈母娘不再指望着女婿买房了,自个给自己女儿买一套,免得日后吃亏。其实,所谓影响择偶观、引发离婚潮的说法大抵是夸大其词了,就算有这样的规定,拜金女照样还是宁愿选择有钱有房的男人,即使离婚后一无所有,起码现在的生活条件好很多。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新解释出台后确实会对家庭有影响。现在已有不少夫妻都在咨询房产证加名字等措施,应对法律上的变化,夫妻之间的小算盘以后恐怕得打得更精些,也许不久后,“婚前协议”在中国也将大行其道,先小人后君子,虽然从传统而言,许多人不愿意进行这种看似不吉利的约定,但从现实的角度出发,这的确是能保证女方权利成本最低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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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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