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防范

  发布时间:2010-08-06 10:14:16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信贷政策的调整,民间借贷现象越来越普遍,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随之大幅增长。以吉水县法院为例,2010年1月至8月,该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82 件,比去年同期增长20 %。 此类案件存在四个“较多”特点:一是借款用于房地产领域的较多;二是借贷未设立担保的较多;三是亲友间或通过亲友介绍借贷的较多;四是为获取比银行存款更高利息而借钱给他人的较多。 

    针对上述特点,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出借人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和偿还能力。出借人将钱出借给他人前,应对借款人进行全面了解,既要了解借款人的为人诚信度,又要查明借款人的经济来源、资产、负债等情况,不能因碍于情面或听信花言巧语而盲目出借钱给他人。特别是对信用度不高、偿还能力差的亲友,要敢于说“不”,决不能心慈手软,否则该借款就会“打水漂”。二是严格审查借款用途。通过审查借款用途,防止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即使是合法用途,也要审查投资项目的风险系数,因为风险大小将直接影响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该院曾审结近80件某民办学校因投资项目选择不当致无法偿还近千万元借款的借贷纠纷案。三是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的有效担保。即使借款人有较高的诚信度、较好的偿还能力和合法的借款用途,但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出借人也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有效的担保。对于车辆、船舶等标的额较大动产、不动产抵押的,还应当办理凳记,其目的就是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通过行使担保权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四是利息约定要明确、适当。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的,借款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的利率过高也不受法律保护。五是完善必要的借款手续。不论是借款还是还款,双方当事出人都应注重办理相关手续,避免处理纠纷时缺乏依据。在借款时,出借人最起码应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据,并注明借款大写金额、借款期限、利息计算方法等。借款人归还全部借款时应收回借据,因故不能收回借据时,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回全部借款的收据;归还部分借款时,要求出借人在原借据上或另行出具收据注明收回借款金额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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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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