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名更换债务不消失

  发布时间:2010-08-03 15:44:43


   事件:

  周日晚,天气炎热,李小姐不想煮饭,考虑到持有桥南街某餐厅的消费券,于是决定一家人去享受难得的周末休闲。到了该餐厅,见到餐厅的名已由A餐馆改为B餐厅(均为化名),她向服务员咨询得知:该餐厅有另外一个老板入股,更改了店名,原来的老板还是继续参与。了解情况后,李小姐想,只要原来的经营者没有变,相信消费券还是继续有效使用。于是放心地消费。一家人高兴地享受着难得的天伦之乐,时间到了晚上8点多,李小姐决定埋单,并拿出由A餐馆发出的现金消费券。不久,一位胸前挂着经理胸卡的女同志来到李小姐面前说:不好意思,你手上的消费券现在我们暂时不再接受,只能接受原现金消费。

  交涉:

  明明是有效期内,明明是这家餐厅的现金消费券,为什么就不认可了呢?于是李小姐质问该经理说,“消费券是你们老板亲自发出来的,为什么就不承认呢?”经理面露难色地回答:“这是老板娘的意思,她说不能接受我们也没有办法,要不,你直接与她沟通?”李小姐明确地表示,“这是由你们老板亲自发出来的,不能因为店名更换了,就表示他所承担的债务自动消失。况且这是你们内部的事情,如何解决是你们的事,我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找老板娘交涉”。看到李小姐态度坚决,经理一言不发地离开了。大约10分钟后,只见另外一位经理走到面前,拿起帐单,表示可以接受现金消费券。

    观点:

  就此问题,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债权债务相关问题。根据《合同法》与《民法通册》的规定,个体经营者或是有限公司转让、企业分立(企业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的法律行为)、倒闭等,法人的债权债务同样负有承担的义务,不会因为某个方面的改变而自动消失。本案例中,A餐馆改名为B餐厅,增加了股东,属于企业分立,餐厅必须承担A餐馆原有的债权债务。现金消费券是由A餐馆发出的,在有效期内,B餐厅必须无条件接受。如果餐厅拒绝接受,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利。

  建议:

    行业自律规范管理。在餐饮市场,经常会有这类情况出现,有些餐厅结业、转让后,消费者找不到债主,原来的债权债务不太容易获得主张。有些人因为少量的损失,也不想追究,从而造成了一些不法商家以结业、转让为名逃避债务。笔者建议,行业内必须自律,不要因为某方面的问题令消费者对行业持有看法。最重要的还是要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实行诚信体制建设,如果发现有利用更换店名、倒闭、转让等行为逃避债务的,把之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给予必要的处罚。

  笔者提醒:

    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主张自己的权利,不要因为数额小而放弃,从而助长一些不法商家的不良手段得逞。他同时劝告接手某一间店的店主,一定要了解原店主的债权债务情况,转让时必须与原店主签定债权债务等约定,以免自己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刘四根    

 
 

 

关闭窗口